由于性别的差异,人们在社会中曾有着不同的待遇和境遇,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:(1)社会地位、政治地位、财产权利的不同等等(2)被随意支配、驱使、欺压、侮辱、杀害等等情况的出现。同时,.随着社会的进步、制度的变化,不同的待遇会产生不同的变化,甚至在一定条件下会向对立面转化,比如在原始社会的母系制度下,婚姻为招赘制,所生子女属母方;然而随私有财产的兴起,父系制度逐渐取代了母系制度,这主要表现在男子在经济生活和氏族中占支配地位、婚姻多为男娶女 ,一娶多,此外还有妻随夫住,子随父姓等。
中国男女两性的社会地位的差异的形成,是有其漫长的历史进程的,这个进程主要分为殷商时期、西周时期、汉唐时期、晚清至解放前时期以及新中国时期五个阶段。
第一阶段:殷商时期
殷商时代是母系社会向父系社会过渡的晚期,母系社会的影响仍有保留,女性在社会中尚有相当的地位。甲骨文中出现过“多帚 ”一词(帚即妇 ),当今的学术界称之为“诸帚(妇)”。从殷墟卜辞所记载的内容来看,她们地位甚高,特受重视,倍受尊敬,颇受信任,并委以重任 ,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:
第一个方面是:带领军队,参与战争,俨然是一位武将,而这个方面又分为三个分支:
(1)带领军队,参与战争,俨然是一位武将 。比如 “帚(妇)好先共人于庞。”(《合集》7283)“共人”意为征集人众,“庞”则是地名。那么全辞的意思就是是:妇好先在庞地征集人众组成军队。还有一例可以说明这个观点:“贞:登帚(妇)好三千,登旅万,乎(呼)伐……”(《英国所藏甲骨集》150正)在这里,“登”是动词,有征召、聚集之义;“旅”意为军旅,即作战部队;“万”是“万人”的意思,是商代出动军队最大的数字。由这一条辞可以知道,妇好所带领的部队,在当时确是相当庞大。
(2)征伐敌对方国 。这个分支也有两个很明显的例子:例1:“王共人乎(呼)帚(妇)好伐土方。”(《合集》6412)“土方”在商王朝的北方,是商王最大的敌对方国之一。从有关刻辞来看,征伐土方大多是商王亲自出马,而本辞则是呼妇好伐土方,可见对妇好之重视。此时之妇好俨然是一位战将、主帅。 例2:“隹(唯)帚(妇)妌伐龙。”(《合集》6584)“龙”即龙方,是与商王朝为敌之方国,与羌方靠近,在商之西北。此时之妇妌也显然是一位战将、主帅
(3)捍卫商王朝,抵御外敌来犯 。例如:“帚(妇)允其捍。”(《合集》7006)妇一定会捍卫。这里的妇不是指某一位妇,而是指妇们。在商代,有一大批妇被派遣驻守在外地,她们经常向商王贡纳,所纳东西有详细的记载:① “帚(妇)利示十屯。”(《合集》1853臼),在这里“示”为动词,有交纳、进贡、奉献之类的意义;“十屯”则是指“十对甲骨”;“屯”是“一对 ”的意思。②“帚(妇)庞示二屯。”(《合集》17393臼 )③“帚(妇)宝示三屯。”(《合集》17512)④“帚(妇)丰示二屯。”(《合集》17513)⑤“帚(妇)喜示四屯。”(《合集》17517臼)
总之,这些妇女,和商王朝关系密切,又驻守在外地,一当有敌人来犯,必然起而抵御,以捍卫商王朝。所以才有“妇允其捍”这样的刻辞。从这种意义上完全可以说这些妇女全是武将。一个王朝有如此众多的妇女为将,从西周到清代几乎未见。后代有所谓杨门女将,但仅出于一家,且是个案,与之无法比拟
第二个方面是:负责农业生产比如有这样的记载:“帚(妇)妌乎(呼)黍丘商。”(《合集》9530)“黍”在这里用作名词,指黍子,即大黄米;“此”则用作动词,是种黍子之义;“丘商”则是地名,即大邑商,是商王直接管辖的地区,在今河南商丘一带。妇妌命令在丘商种黍子,说明她协助商王负责农业生产。
第三个方面是:接受商王命令,担任地方长官,处理商王交办之事,自然是商王之臣下 。“接受商王命令”主要表现在“乎(呼)帚(妇)来归。”(《合集》21653)在这句话中“呼”有命令之义;“妇”不是指某一位妇,而是指所有在外地工作的妇;“来归”则指回到朝廷中来,或议政,或述职 。再比如“王令(命)帚(妇)好比侯告伐尸方。”(《合集》6480)“尸方”即夷方,商王朝的敌对方国之一,在商的东南方;“侯告”则是指商王之大臣;“比”则为动词,有偕同之义 。此外,关于这方面还有一例:“乎(呼)帚(妇)妌出。”(《合集》2728)意为命令妇妌外出。这些都说明在商代妇女时不时地接受商王命令,替王效力。“担任地方长官”则例子更多,例如:前面所列“妇×示×屯”这一类辞,说明“妇×”驻守在外地,起着将领的作用。其实也有的是地方长官。其他尚有一些例证,在此不一一赘述。 “处理商王交办的事务”也有历史记载可以证明:“甲戌卜,王:余令角帚(妇)载朕事”(《合集》5495)。
第四个方面:参加祭祀。在古代,祭祀是国家的大事。《左传?文公二年》:“祀,国之大事也。”所以,一般由男人主持,而在商代,众多的妇女不仅可以主持祭祀先王先妣、先父先母,而且可以主持出兵祭社之祀,实在和后代不一般。内容可分为四个方面:(1)祭祀先王先妣,例如:“己丑卜,帚(妇)石燎爵于南庚。”(《小屯南地甲骨》2118)“妇石”是指主持祭祀的诸妇之一;“燎”与“爵”均为祭名,而“南庚”则表示先王之一 。(2)祭祀先父先母, 例如:“帚(妇)井侑母庚。”(《英藏》160)“妇井”是指主持祭祀的诸妇之一;“侑”为祭名;“母庚”则是先母之一。(3)主持出兵祭社之祀,例如:“贞:翌辛亥乎(呼)帚(妇)妌宜于磬京。”(《合集》8035)“妇妌”在这是指主持祭祀的诸妇之一;“呼”则有有命令之义,在此意为商王命令妇妌主持祭祀;“宜”为祭名,此为出兵祭社之祀;“磬京”是地名。全辞的意思是:商王命令妇妌,在磬京(主持)出兵祭社之宜祭。《左传?成公十三年》杜预注:“宜,出兵祭社之名。”自西周一直到后代,出兵祭社之宜祀,均由男人主持,商代却可以由妇女来主持,确是一大亮点 (4)诸妇不仅在生前可以主持祭祀,在死后还能接受祭祀 , 例如:“贞:今庚辰,夕,用鬲小臣三十、小妾三十于帚(妇)。九月。”(《合集》629)“夕”是祭名;“鬲”用作隶,鬲小臣即隶小臣,指奴隶中的小臣。全辞的意思是:今庚辰这一天,向妇进行夕祭,用隶小臣三十及小妾三十(作为祭品)。祭品如此丰富,可证其祭仪之隆重,由此也可以看出妇在商代人心目中地位之崇高,后代的妇简直不能相比
第二阶段:西周时期
然而到了西周时期妇女的地位一落千丈 ,母系社会的余威已荡然无存 ,当时的现实,正如恩格斯在《家庭、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》一书中所说:“母权制的被推翻,乃是女性的具有世界意义的失败。丈夫在家中也掌握了权柄,而妻子则被贬低,被奴役,变成丈夫淫欲的奴隶,变成生孩子的简单工具了。”这时候,父权制完全确立,取得了最后的胜利。
首先,在西周,先后多次按照血缘关系和功劳大小,分封诸侯,将土地城邑赐予弟兄和功臣及其子孙,但未见封给女性,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女性只能依附于男性 。从西周的金文可以清楚地看出,当时的女性,即使贵为王后,也仅以丈夫的姓或官职、爵位加上父亲的姓以为名 ,比如 ① “王姜”/”姜氏” ②《蔡簋》铭所记“司百工出入姜氏令”即如此 ③《左传?隐公元年》郑庄公所说“姜氏欲之,焉辟害?”可证 ④又如“王姒”,是姒姓国女子嫁入王室为周王之配偶者。“王姒”也不只一位,一见于《班簋》,一见于《叔勉方彝》,两者不是同一人
其次,周王之后的称谓如此,周代的诸侯、贵族、大臣等等的配偶之称谓也这样,如:① “庚嬴”,“是嬴姓之女而婚于庚者”第一个“庚”字,来源于丈夫的信息;第二个 “嬴”字,来源于父亲的信息。②《庚嬴鼎》云“王蔑庚嬴历”(王称赞庚嬴的功绩)、《庚嬴卣》云“王格于庚嬴宫”(王来到庚嬴的住处)、《商尊》云“帝后赏庚嬴贝卅朋”(帝后赏赐给庚嬴三十朋贝),此“庚嬴”必然是一位贵族夫人。而且是受到周王极为重视的贵族夫人。究竟是谁呢?至今不明。③又如“公姞”,“公”是她丈夫的称号;“姞”是她出生国的姓,与她的父亲有关。从有关铭文来看,《次尊》云“公姞令次司田人”(公姞命令次掌管田庄里的人众)、《公姞鬲》云“天君蔑公姞历”(王太后称赞公姞的功绩),此“公姞”也应该是一位贵族夫人 。
第三,从周王之后和当时贵族夫人的称谓,完全可以推知西周时女性出嫁之后,就是用“丈夫的信息+父亲的信息”作为自己的称号,亦即以男性的信息作为女性的称谓,很显然,女性是生活在男性的掌控之下。这种现象一直延续了将近三千年,到了辛亥革命前后仍然存在。如“刘王氏”是指一个丈夫姓刘、父亲姓王的妇人。又如“李陈氏”是指一个丈夫姓李、父亲姓陈的妇人。略有不同的是,后代的妇女在丈夫去世之后可以用丈夫的姓来称呼自己。如“刘王氏”可称为“刘氏”,“李陈氏”可称为“李氏”
最后, 据铜器铭文记载,西周从懿王前后开始实行“媵婚制”,或称“媵妾制”,或称“嫡媵婚制”,关键在于其中的“媵”字。“媵”字从女,其初似仅指陪嫁或随嫁之女性,例如:《公羊传?庄公十九年》:“媵者何?诸侯娶一国,则二国往媵之,以姪娣从。” 《仪礼?士昏礼》郑玄注:“古者嫁女必姪娣从,谓之媵。姪,兄之子;娣,女弟也。”恩格斯在《家庭、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》一书中曾指出:“与长秭结婚的男性,有权把她的达到一定年龄的妹妹也娶过来。”看来,这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产生的一种现象。所不同的是:在中国古代,陪嫁者,不仅有出嫁者的妹妹,还有出嫁者的姪女。据文献记载,贵族嫁女,尚有陪送男女奴仆以及其他物品和土田者,因与性别文化关系不大,故不赘。从金文可知,当时还为陪嫁的女子制作铜器,如“鲁大司徒子仲白其庶女厉孟姬媵也”。可见其重视。一般说来,主嫁者是正妻即嫡妻,陪嫁者为妾。无须任何证明,就能肯定媵婚制就是多妻制,是男女不平等的典型示范。因为,“婚姻制度是关系到社会制度性质以及女性社会地位最重要的制度”。到了春秋战国时期,政治联姻骤然增多,女性被用来作为外交的工具,作为交易的物品或筹码,妇女的地位更是再落千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