研究语言冲突机理构建和谐语言生活
北京语言大学党委书记、国家语委咨询委员会委员 李宇明
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,要“普及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”,“繁荣少数民族文化事业”。构建和谐语言生活是《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(2012—2020年)》的亮点之一,也是国家语委多年来确定的工作目标。
语言(包括文字)职能主要分工具和文化两大范畴,且这两大范畴又都有显性和隐性两种形态。就工具范畴看,语言作为显性的工具是用于交际,作为隐性的工具是用于思维。就文化范畴看,语言既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,同时也是文化最为重要的承载者,这是语言的显性文化职能;语言的隐性文化职能是起到身份认同、情感依存的作用。
百余年来,我国因语言国情所定,一直侧重于从显性工具的角度规划语言。这些语言规划,保证了国家政令畅通,为各民族、各地区,甚至为海内外的相互交流提供了方便,为国家的信息化奠定了基础,为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做出了贡献。
当前,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工作重心应由“大力推广”向“规范使用”转变;语言规划在继续关注语言工具职能的同时,要更多关注语言的文化职能。
规划语言的文化职能。首先,要坚持“语言平等”的理念。语言平等是民族平等的宪法精神、人人平等的普世理念在语言政策、语言观念上的体现。其次,要具有“语言资源”意识。中华民族的语言文字(包括方言土语),贮存着中华民族的历史进程和“文化基因”,滋养着弥足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。再其次,要理性规划“语言功能”。由于历史上的多种原因,各语言的发育状态和能够发挥的语言职能是有差异的。因此,应在“语言平等”理念基础上,根据语言的实际状态进行合理有序的语言功能规划,在语言生活中各自发挥应当发挥的作用。最后,要遵循“自愿自责,国家扶助”的方针。宪法规定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”,各民族如何规划自己的语言,民族自治地方如何规划自己的语言生活,应当按照本民族本地方的意愿进行决策,并为这些决策负责。
我国是多民族、多语言、多方言、多文字的国度,拥有丰富的语言文字资源,但也存在着或显或隐、或锐或缓的多种语言矛盾。近些年,我国的各项改革都进入“深水期”,许多社会矛盾可能用语言矛盾的方式表现出来。因此,我国也可能进入语言矛盾容易激化、容易形成语言冲突的时期。
在这一新的历史时期,要特别重视规划语言文化的职能,尤其是重视从语言的隐性文化职能上进行语言规划。这就需要深入了解语言国情;需要着力研究语言冲突的机理;需要建立解决语言矛盾、语言冲突的有效机制;需要密切关注语言舆情,了解社会的语言心理及舆论动向,提高对语言冲突的防范应对能力。
当然,从根本上来说,还是要提高全社会的语言意识,树立科学的语言规范观和语言发展观,构建和谐的语言生活,并通过语言生活的和谐促进社会生活和谐,为建设“美丽中国”做出贡献。 《中国教育报》2013年1月4日第4版